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957號
TCDV,113,司繼,1957,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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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57號
聲 請 人 曾何寶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曾惠真之繼承權,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
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被繼承人曾惠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曾惠真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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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