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8194號
TCDV,113,司票,8194,202409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194號
聲 請 人 陳雅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定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狀附本票關於金額之文字記載並未
填寫金額單位,無法由本票外觀探求發票人之真意,故系爭
本票應為記載不完整且無法補正之無效票據,繳費前請自行
斟酌。)
二、確認本件正確之請求利率為何?(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
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0之1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
其約定為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