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830號
聲 請 人 江華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佰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為「郭佰坤」是否有誤?並
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卷附本票影
本所載發票人為「郭栢坤」)
㈡確認二張本票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8是否誤載?(因已
超過最高利率年息16%)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