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816號
聲 請 人 陳聰慧
相 對 人 廖國軒
邱鈺琁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23紙(票 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 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 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 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 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故執票人 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 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 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經查,本件聲請除票號WG0000 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 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 0、WG0000000之本票16紙,到期日分別為113年9月20日、11 3年10月20日、113年11月20日、113年12月20日、114年1月2 0日、114年2月20日、114年3月20日、114年4月20日、114年 5月20日、114年6月20日、114年7月20日、114年8月20日、1
14年9月20日、114年10月20日、114年11月20日、114年12月 20日,到期日均尚未屆至,尚不得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 聲請人仍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外,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 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781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2月20日 10,000元 113年2月20日 113年7月16日 WG0000000 002 113年3月20日 10,000元 113年3月20日 113年7月16日 WG0000000 003 113年4月20日 10,000元 113年4月20日 113年7月16日 WG0000000 004 113年5月20日 10,000元 113年5月20日 113年7月16日 WG0000000 005 113年6月20日 10,000元 113年6月20日 113年7月16日 WG0000000 006 113年7月20日 10,000元 113年7月20日 113年9月1日 WG0000000 007 113年8月20日 10,000元 113年8月20日 113年9月1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