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816號
聲 請 人 陳聰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國軒、邱鈺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23張。
㈢確認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二張本票提示日為113
年7月1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
提示)請補正確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