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815號
聲 請 人 陳聰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憶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乙紙。
三、確認相對人為張「憶」芹抑或張「億」芹?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張憶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Line提示)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