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409號
TCDV,113,司拍,409,202409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湯國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采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采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3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保證。
(六)清償日期:民國113年8月13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每佰元以日息壹角計算。 (九)違約金:逾期未還,以新台幣伍拾萬元整作為懲罰性      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采潔,1分之1。 嗣聲請人執有謝采潔於民國113年3月15日簽發,面額新臺幣 3,00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約定民國113



年8月13日償還。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尚有新 臺幣3,000,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 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平田段 244 9,942 100000分之18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1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管理員 辦公室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9層 地下一層:23.28 合計:23.28 10000分之73 臺中市○○區○○路○段00號地下一層 2 261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9層 九層:75.13 合計:75.13 陽台:8.47 花台:1.21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9樓 共有部分:平田段2647建號,面積:10,707.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6 平田段2648建號,面積:2,044.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3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