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覃宏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3年1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1月1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 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 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 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遲延給付款項及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5.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6.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覃宏義,債務額比例:全部 。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即債務人覃宏義於113年1月18日,簽發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2,200,000元,到期 日民國113年6月23日。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本金新臺幣2, 20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北屯 26 5073.00 10000分之1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059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12層:52.27 陽台:10.50 花台:0.6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12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北屯段18136建號,面積:11176.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 北屯段18137建號,面積:3929.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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