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珮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聖雄
相 對 人 楊芷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張聖雄、楊芷淇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 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㈠10,80 0,000元、㈡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 期皆為民國143年1月1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並依法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張聖雄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00,000 元;②3,000,000元;③6,000,000元,並均約定有利息、違約 金。詎上開借款皆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已 喪失期限利益,共計尚欠9,247,04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申保人借款 資料查詢單一份、存證信函即回執影本各一份、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影本一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后里區 中和西 50 1319.22 54分之1 所有權人張聖雄、楊芷淇權利範圍各為108分之1 2 臺中 后里區 中和西 60 90.58 全部 所有權人張聖雄、楊芷淇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00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53.22 二層57.82 三層58.02 四層28.55 合計197.61 陽台14.37 雨遮3.0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號、面積246.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分之1。 所有權人張聖雄、楊芷淇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