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何鳳嬌
曹清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明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何鳳嬌、曹清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 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2年6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權利人:⑴何鳳嬌⑵曹清風。
(四)債權額比例:⑴3分之2⑵3分之1。
(五)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4年6月20日。 (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匯款 、商業本票、墊款、票據、保證、遲延利息、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
(八)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遲延利息(率):無。
(十一)違約金:依照每萬元每逾一日以二十元計算懲罰性違 約金。
(十二)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三)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明憲,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林明憲於112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6月20日,應按月 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 3年4月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4,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存證信函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 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 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北新段 122 88.19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1層: 42.14 2層: 42.14 合計:84.28 無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巷00弄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