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賴麗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6年9月19日。
⑵民國103年9月15日。
(二)權利種類:⑴抵押權。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800,000 元。
⑵新臺幣200,000元。
(五)存續期間:⑴自96年9月17日至131年9月16日。 (六)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⑵民國133年9月10日。 (八)清償日期: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九)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遲延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十一)違約金: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 標準計算。
(十二)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 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 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 物之保險費。
(十三)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賴麗花。
⑵賴麗花 債務額比例:全部
。
債務人賴麗花於⑴民國96年9月29日⑵民國103年9月19日⑶民國 110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1,500,000元⑵新臺幣600 ,000元⑶新臺幣820,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 16年9月29日⑵民國116年9月19日⑶民國130年9月27日,應按 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 債務人自民國113年5月10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 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1,220,59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約定書、 貸款契約書、貸款契約確認書、貸款契約總約定書、匯款明 細、電腦繳息單、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 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 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 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霧峰區 人和段 369-5 49 全 部 2 臺中市 霧峰區 人和段 369-7 132 6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2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3層 一層:38.42 二層:38.42 三層:29.24 合計:106.08 陽台:1.32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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