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施秋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坤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6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 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6月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 、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 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盧坤宏,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盧坤宏於民國110年6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680,000元,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0年6月8日,應按月 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 國113年4月8日即未繳納本息,並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寄出存 證信函,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529,605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 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版 次10902A)、帳務明細資料暨利率變動表、主張到期存證信 函及郵件處理結果查詢畫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 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陳平 1881-4 913.00 10000分之45 2 臺中市 北屯區 仁德 748 1,583.00 10000分之45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796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12層 十一層:72.17 合計:72.17 陽台:6.12 花台:1.4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十一樓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2,114.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