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余泰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秝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5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5月1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 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 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 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 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秝蓁,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張秝蓁於111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33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1年5月16
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 債務人自113年3月16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1,147,59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存證信函 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區 後壠子 391 842.00 10000分之8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51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7層 六層:26.07 陽台:5.39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10 共同使用部分: 後壠子段10533建號,面積:1551.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