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胡建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庭芸
債 務 人 康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貼現、墊款、票款、保證及違約金。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3年1月1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依照擔保債權約定金額新臺幣捌佰萬元之百 分之五十計收。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4‧因債務不履行 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彭庭芸、康金城,債務額比
例:全部。
(十二)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日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 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債務人彭庭芸、康金城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 5,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5月15日。詎債務人屆 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000,000元及違約金4,000,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合約書、戶 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 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里區 大義 17-4 57.81 全部 2 臺中市 大里區 大義 17 284.90 24分之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0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宅、 停車空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4層 一層:49.48 二層:47.08 三層:47.08 四層:41.35 合計:184.99 陽台:7.50 雨遮:12.2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