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旻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旻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24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1月23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 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旻修,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江旻修於⑴民國110年2月24日⑵民國108年1月28日向 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2,500,000元⑵新臺幣2,700,000元,約定 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30年2月24日⑵民國128 年1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 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新臺幣4, 933,06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動撥申請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違 約證明文件(逾期本金、逾期天數)、存證信函暨回執、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業經本院通 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意見,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 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潭子區 大富段 493 1,953.66 561120分之2674 2 臺中市 潭子區 大富段 494 79.21 90分之10 3 臺中市 潭子區 大富段 495 73.31 561120分之3360 4 臺中市 潭子區 大富段 497 46.33 全 部 5 臺中市 潭子區 大富段 505 234.19 170分之10 6 臺中市 潭子區 大富段 548 123.42 334分之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2層 一層:35.45 二層:33.32 合計:68.77 陽台:9.25 334分之2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2 15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宅、梯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四層 一層:42.67 二層:26.92 三層:42 四層:42 突出物:11.93 合計:165.52 陽台:4.92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