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鄭莉蓁
債 務 人 鄭喻心
債 務 人 佳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莉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8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4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 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 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8月15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 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 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鄭喻心,債務額比例全部、 佳伶工程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鄭喻心、佳伶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寅 材工程有限公司、鄭寅材、陳佳伶於112年8月21日共同簽發 到期日113年5月22日,面額新臺幣21,190,000元,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 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 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 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 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梧棲區 興農段 789 184.27 100000分之1411 2 臺中市 梧棲區 興農段 968 0.31 100000分之6452 3 臺中市 梧棲區 興農段 969 98.03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0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人行道、 住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5層 一層:29.79 二層:53.05 三層:50.55 四層:50.55 五層:24.43 騎樓:29.83 合計:238.2 陽台:22.03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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