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4766號
TCDV,113,司執,154766,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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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766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黃俊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裕展徐炎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信義
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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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