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3858號
TCDV,113,司執,153858,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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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85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婉楨
債 務 人 昂潤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仕原

債 務 人 陸志翔即陸正泳


賴元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賴仕原對於第三人中國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債權,第三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務業務由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
理部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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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昂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