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2039號
TCDV,113,司執,152039,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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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03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鐘秀梅蘇環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蘇環對第三人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松山
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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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