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9335號
TCDV,113,司執,149335,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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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33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鎮輝林宸鏞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
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鎮輝林宸鏞對第三人台灣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保險契約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繼續性給付年金紅利及理賠金
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第三人
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南港區及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均非本院屬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至其中一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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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