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413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務 人 許厤榛即許茹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厤榛即許茹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直接聲請
本院函查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及勞保投保資料,惟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麥寮鄉,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
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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