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8000號
TCDV,113,司執,148000,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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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00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吳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珊珊對於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
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另債權人之委任狀受任人 及日期部分為空白,未合法委任,故僅將許俊傑列為送達代 收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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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