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5317號
聲 請 人 莊良裕
即債權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家欣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吳家欣對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本院函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開戶資料、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查詢集保資料及查詢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
惟該第三人係設於南投縣南投市,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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