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583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李哲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得領取保險給付、已得領取解約金、現存在保單價
值準備金等債權,該第三人之設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中正區
,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
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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