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8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翔洋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翔洋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關於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繼續
性給付年金紅利及理賠金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