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60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
代 理 人 王采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秉宸即鍾丞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險契約,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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