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5820號
TCDV,113,司執,135820,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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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82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劉湳

債 務 人 劉品岑劉庭鳳


債 務 人 劉意雯

債 務 人 李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劉品岑劉庭鳳對於第三人復
興停車場之薪資債權,惟該公司之登記地址在新北市蘆洲區
,此有該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本件應執行行
為地係新北市蘆洲區,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
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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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