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361號
債 權 人 蔡忠吉 住○○市○○區○○路○段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代收人 蔡宛菁
住○○市○○區○○路○段000號
寄臺中港○○○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儀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臺幣6元,經本 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 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