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501號
TCDV,113,司催,501,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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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詹巧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之警局報案證
明正本。
二、報案證明關於「債權人」王烱光、「到期日」(應為發票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
三、請確認本票號碼0000000、0000000號二張本票,報案證明記
載票面金額「拾壹萬元」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一併更
正。
四、請提出相對人王烱光周駿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五、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繼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如
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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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