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488號聲 請 人 樂好市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小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聲請狀末樂好市行銷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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