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446號聲 請 人 潘慶霖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向台新銀行逢甲分行購買新臺幣184萬元之借方、貸 方傳票過院參辦。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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