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446號
TCDV,113,司催,446,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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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潘慶霖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新銀行逢甲分行購買新臺幣184萬元之借方、貸
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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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