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劉松藩即劉蔡雲卿之遺產管理人聲 請 人 劉玲玲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 劉政宏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 劉政林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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