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444號
TCDV,113,司催,444,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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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劉松藩即劉蔡雲卿之遺產管理人




聲 請 人 劉玲玲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


劉政宏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

劉政林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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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