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王良育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 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 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l項、第30條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換言之,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 件,無管轄權之法院,並不因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 ,仍應以裁定更移送於專屬管轄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 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專屬管轄,非以法律 以明文定為「專屬管轄」者為限,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 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 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二、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5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 ,系爭股票原發行公司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合併為晶 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因與晶元光 電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不存在,應由合併後之晶元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公示催告之管轄法院,而該公司所 在地為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路00號,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依上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因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本院,顯有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項但書 規定,本院不受其羈束,仍應依職權再移送其管轄法院即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