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470號
TCDV,113,司促,28470,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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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4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周芷謙周彩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周芷謙周彩虹於民國
94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
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
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
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09月20日止累計57,127元正未給付,其中47,130元為
本金;9,850元為利息;1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4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130元 周芷謙周彩虹 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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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