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247號
TCDV,113,司促,28247,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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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黎紅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黎紅錦原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雲林縣○○鄉○○ 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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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