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123號
TCDV,113,司促,28123,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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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聖閔即黃名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聖閔即黃名健於民國92年08月06日向聲請人簽訂
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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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