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001號
債 權 人 林宥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仲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誤?與附件支票發票人冠琩有限公司不符
。
㈡補正支票號碼BA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確認支票發票人、付款人之記載是否有誤?並確認支票發票
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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