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90號
債 權 人 博識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竣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汶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蕭竣鴻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16樓之11)。
㈢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14,133元之釋明資料,並陳
報計算式。
㈣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寄送地址非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如管理委員會代收),
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
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
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告
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㈤提出債務人「林汶萱(住○○市○○區○○路○段000號16樓之11、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居南投縣○○鎮○○路○段000
○0號8樓)」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