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7916號
TCDV,113,司促,27916,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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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盧謝佑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
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
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7,988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
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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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