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7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孫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玖仟壹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孫鈺翔於民國112年09
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6
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6.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3日止累計1,172,235元正
未給付,其中1,159,694元為本金;12,241元為利息;3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
孫鈺翔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785,292元,約定
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8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3日止
累計391,222元正未給付,其中388,887元為本金;2,335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孫鈺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5日止累計245,682元正未
給付,其中234,240元為消費款;10,542元為循環利息;9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77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孫鈺翔 自民國113年09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5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88887元 孫鈺翔 自民國113年09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8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34240元 孫鈺翔 自民國113年09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