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513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秋森
債 務 人 楊俊彥律師即紀明賢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紀明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紀明賢之
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