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360號
債 權 人 黃存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芳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繼承所得遺產範
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提出被繼承人張慶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
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提出張芳佳之父張慶富共同委任債權人土地分割事宜之釋
明資料(如:委任契約書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