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7257號
TCDV,113,司促,27257,202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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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志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 債務人於民國107年8月21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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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