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諾亞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燕妮已於113年1月19日死亡 ,請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諾亞工 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9日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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