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961號
TCDV,113,司促,26961,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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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961號
債 權 人 鍾明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政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陳報債務人5筆貨款金額各為何?並列貨款合計149,760元
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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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