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826號
TCDV,113,司促,26826,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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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傳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朱元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燕玲宋美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0年10月5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未分期還款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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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