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680號
債 權 人 張裕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于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商議借用債務人林于創代表債權人購買車輛之釋明文
件資料。
㈡補正債權人向中租貸款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伍佰玖拾元之
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如雙方簽訂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