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513號
TCDV,113,司促,26513,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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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13號
債 權 人 高淑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解薏璇高志鴻之繼承人、高孟岑即高
志鴻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高志鴻之除戶戶籍謄本正
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高志鴻之繼承
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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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