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318號
債 權 人 美臻館社區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賴薪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巫素琪、李佩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美臻館「社區管委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巫美琪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提出石材美容費用5,0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