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145號
TCDV,113,司促,26145,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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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1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富鈺即陳囿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富鈺即陳囿錞於91年11
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
」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
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
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61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929元 陳富鈺即陳囿錞 自民國95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111604元 陳富鈺即陳囿錞 自民國95年0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003 新臺幣 110017元 陳富鈺即陳囿錞 自民國97年01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3 新臺幣 110017元 陳富鈺即陳囿錞 自民國97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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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